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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2014年01月24日 00:00  点击:[]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院2008【38】号)

(一)总则

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和学校的所制定的有关制度,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监控职能,督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机构人员

第二条?我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的教学督导管理模式。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室,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校教学督导室设若干专职、兼职教学督导员。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有一定管理能力的退休教授或副教授担任。校教学督导员及督导室主任由校长聘任。一般聘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可以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四条?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由3—7名教学督导员组成。其成员由所在学院(部)的院长(主任)聘任,在主管院长(主任)领导下工作,并接受校督导室的指导。

(三)职责范围

第五条?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机构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和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校教学督导室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工作。参加学校相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活动,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指导,重点是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发挥督查和参谋作用。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部)等教学单位对校教学督导室开展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室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立项及评审提出建议。对校、院(部)教学管理、教学状态与质量、教学环境等进行督查、评价,并向主管校领导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意见。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室对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九条?院(部)教学督导组在院(部)教学主管院长(主任)领导下工作。参加本单位教学会议和教学活动,负责对本部门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发挥督查、参谋作用。

第十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对本单位教研室(实验室)工作和教师课堂内外教学状况及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供主管院参考;及时反映本学院(部)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校、院(部)教学督导组发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其它严重的教学问题,应及时将实际情况反馈到主管校长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校、院(部)教学督导机构应根据本工作条例,结合校、院(部)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考核标准,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质量。

(四)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校教学督导室根据学校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年度、学期教学工作要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确定督导工作的重点,报主管校长批准,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计划,经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内容主要是:课堂教学的检查与评议;教学状态与质量评估;实践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检查;日常教学与考试检查;教学环境督查;教风与学风检查;教学中重点与热点问题的专题调研等。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课;对教学全过程(含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考试等)及教师履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实践教学环节(实践、实训、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专题调研:开展教学督导研讨活动等。

第十七条 校教学督导室实行:(一)听课制度:专职督导员每周至少听课12次,兼职督导员每周至少听课6次;(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教学督导情况,形成督导意见,每两周一次向主管教学校长提交书面督导报告,并及时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通报;(三)汇报(报告)制度:教学督导员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对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要有专题报告;期末应有全面的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定期向院(部)领导汇报本单位教学督导情况,定期向校督导室提交书面督导报告。

第十九条 校、院(部)教学督导机构应坚持督教与督学相结合;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发挥教学督导员的积极性,确立权威性,做好教学督导信息的管理工作

(五)督导员的工作职权

第二十条?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可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查阅教师的教案(讲稿),调阅教材、作业、

试卷及其它教学资料;检查教师教学工作、学生学习状况、教务管理、考务管理等工作;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阅有关教学单位教学管理的资料;根据有关教学规章制度,对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校、院(部)两级督导机构要不定期组织教学督导员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检查教学督导机构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院(部)教学督导机构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队伍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校、院(部)教学督导机构定期检查自身的工作,及时掌握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院(部)分级负责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者按聘任程序解聘。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教学督导员情况,校、院(部)主管领导可对任期内的教学督导员解聘。因个人特殊情况,教学督导员可向主管领导提出辞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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