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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与教师听课制度

2014年01月24日 00:00  点击:[]

干部与教师听课制度

 

(院2006【74】号)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促进我校干部与教师听课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一)关于各类人员听课任务的规定

1、校级领导干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每学期至少听课四次,其他校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两次。

2、院级领导干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八次,其他院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六次。

3、系(部)级领导干部:主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或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八次,其他系(部)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六次。

4、教研室主任(负责人):公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八次;专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六次;

5、机关部门领导干部:教务科研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至少听课六次;实验中心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六次;其他机关部门负责人至少听课两次。

6、教学督导员:学校教学督导室专职督导员每周至少听课十二次;兼职督导员每周至少听课六次。学院教学督导组专职教学督导员每周至少听课十二次;兼职督导员每周至少听课六次。

7、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两次听其他教师授课(不含集体组织的教学观摩课)。

(二)关于通过听课方式评教的具体实施办法

1、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教务科研处将全校《总课程表》送学校领导以及学校机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将本单位的《总课程表》印发给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各教研室负责将本教研室的《总课程表》印发给本教研室所有教师。

2、各类人员听课时,必须认真填写《听课评议表》,并签名。《听课评议表》由学校教务科研处统一印制。对于特殊学科(课程),可以由学院制定其适应本学科特点的《听课评议表》,并报学校教务科研处备案。

3、校级领导干部、学校机关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评议表》,由学校教务科研处负责收集;其他各类人员的《听课评议表》,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收集。每学期第3周,学校教务科研处、学院教学办公室分别向学校档案馆移交上一学期的《听课评议表》。

4、学校教学督导室、学院教学督导组应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总结评教的有关工作,对有关问题应及时向教务科研处和学院教学办公室反馈。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教务部门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教学观摩活动。

5、学校教务科研处、学院教学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类人员的听课情况,收集和整理《听课评议表》,统计听课次数,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对于干部与教师完成学期听课任务的情况,将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6、各类人员在听课评教评学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应教学中的情况。对听课评议的结果,将作为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有关纪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教师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的思想,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直接了解、检查教学的实际情况,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的逐步提高。

2、各院(系)、各级各类教研室和院、校两级教务部门应加强教学计划管理、教学秩序管理,应确保《课程表》的准确性,以方便干部与教师听课。凡是变动《课程表》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3、各类人员应做到听课有计划,有节奏,防止“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突击落实听课任务的现象。应注意选择被听课对象,应尽可能多地选择不同时段、不同科类、不同课程、不同教师的授课,应重点听取新聘教师、外聘教师青年教师的授课。

4、各类人员在听课时,应把教师的教学态度、责任心、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课堂教学效果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重点内容。对在听课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差的典型,或者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务部门或有关领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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